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3-12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林业具体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及其执法监督。
(二)拟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组织编制全县森林经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公益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和森林分类经营以及各类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选育和种质资源的管理;负责造林绿化工作检查考核;承担县绿委办的工作。
(四)组织全县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评价和统计;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执行;实行木材、竹材凭证采伐及其管理和监督;实行木材、竹材和松香产品凭证运输及其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县林地、林权证发换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审核或初审报批;承办林权流转、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相关业务手续。
(五)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六) 对木材、竹材生产和经营加工以及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油料、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实行有效规范管理;组织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经营利用;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和珍贵树种名录;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入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审报批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案件;指导维护林区治安工作。
(八)加强和指导乡镇林业站、林场、木材公司、自然保护区、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
(九)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林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申请上报,指导开展林业基本建设。
(十)负责林业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有关林业规费征收管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和直属系统的内部监督工作。
(十一)组织农村能源办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二)管理林业科技教育等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党群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