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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3-12


 


1.退耕地还林原有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还生态林补助 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农户)或退耕还林者。退耕农户自行退耕还林的,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退耕农户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约定。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现金 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生活费补助20元;一次性给予种苗造林补助费每亩50元。

退耕地还林任务,国家从2007年起暂不安排。

2.退耕地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补助期限:完善政策补助期限,是在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期限。还生态林补助 8年,还经济林补助 5年。

补助对象: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 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办理程序:原有政策补助期满后,经自治区和国家阶段验收合格的,原有补助到期次年起兑现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对阶段验收合格的退耕地还林保存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农户一次兑付该年度生活费补助和管护费补助。

 

咨询电话:0771-2266428(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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